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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网络主播和艺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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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艺人公司在招聘平台发布电商主播招聘信息,郭某随后前往某艺人公司面试,被告知其薪资构成为5000元/月+40%的提成,试播3天后便可正式直播。郭某正式工作之后,工作方式为通过艺人公司在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注册开展直播。获得报酬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吸引粉丝获得打赏,并从直播平台直接提现。艺人公司依据与郭某、直播平台之间的三方约定按照比例进行收益分配。郭某在家从事网络直播,每天直播的时间为4小时到6小时之间,其作为网络主播可以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形式、时间、场所等。后郭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与艺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不予支持。郭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郭某从事直播工作的平台由第三方提供和所有,获得报酬的方式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取得,艺人公司未参与直播行为,也无法控制郭某直播的收入,仅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郭某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形式、时间、场所,无需遵守艺人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艺人公司对郭某的管理和控制明显较弱,双方在人格上和经济上未形成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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