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姜某成为外卖骑手并被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服务外包公司向姜某提供服装、头盔、餐箱等,姜某自己提供骑乘代步工具。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服务外包公司协助姜某核算姜某的劳动报酬等内容。姜某在送餐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姜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服务外包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予以支持。服务外包公司不服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姜某通过服务外包公司注册为外卖骑手,直接接受服务外包公司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提供的劳动属于服务外包公司的业务范围。服务外包公司制定相关报酬与奖惩办法等制度进行日常指挥、管理、监督、考核,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与制约,结合平台配送信息、客户评价等标准决定对姜某的奖惩及工资报酬,具备劳动关系认定中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强从属性”特征,明显与双方签订的格式化《劳务合同》载明的劳务关系外观不符。故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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