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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上班第一天受伤,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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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到A公司从事装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天发放。A公司为杨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上班第一天,杨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脚下打滑不慎摔倒,导致右手受伤。出院后,杨某确认构成工伤八级伤残。之后,杨某与A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仲以杨某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并裁决由A公司赔偿杨某107498元。A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杨某系A公司临时聘请从事装模工作的工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杨某系临时工,在上班第一天受伤,又不能举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仲裁委以被告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杨某伤情评定伤残时已年满58周岁,故法院认可仲裁裁决书扣除2年即40%的补助的裁决。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向杨某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维持了仲裁裁决的结果。劳动合同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无论是上班第一天或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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