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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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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发布一则通报,喻某因违规向多家物流商借款并收受红包,违反了公司《利益冲突与廉洁管理制度》,根据《问责管理制度》,公司决定对其开除并通报。根据喻某的微信交易明细显示,其在工作期间接受有业务往来供应商的转账25笔,金额共计20098.88元。喻某接受审计调查后,主动返还了13300元。


    公司向喻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喻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为由,解除与喻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后喻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喻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喻某不服劳动仲裁的结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喻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的转账款项系民间借贷往来或借贷的合意,且在接受审计调查前无主动归还行为,因此方认定喻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喻某对员工手册的内容无异议,表明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知悉。


    因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与喻某的劳动关系,且在解除劳动关系前通知了单位工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为合法解除。喻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遂驳回了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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