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马某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A公司与马某等人员就销售部业务提成比例及发放事项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了具体的业务提成标准,执行时间节点以及办理的手续、流程。马某与A公司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签订该会议纪要后,A公司一直未支付马某之后的部分工资及销售提成。马某以A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等为由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定A公司支付马某人工资、经济补偿金、销售提成共计41万元。A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提成是劳动者除基本工资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实际的销售业绩,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性回报。本案中,马某提交了A公司与其约定销售比例的会议纪要,A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的销售提成申请单、项目提成明细,能够反映马某实际的销售额及应得的提成款数额。A公司辩称马某提交的证据未经公司财务部及公司相关领导的最终确认,法院认为对劳动者的销售提成奖励进行实体审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A公司不能对不予审核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消极履行内部审批义务已损害马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本案对其的不利后果。据此,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