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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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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于2018年加入某公司。然而,在2021年,马某因分娩开始休产假。就在产假期间,该公司却通知马某劳动合同期满将终止。对此,马某迅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请求支付赔偿金20100元。经依法审查,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确属违法,并判定其应向马某支付赔偿金201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裁决提起诉讼,因此,该裁决书已依法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其劳动合同应延续至这些特殊期间结束。因此,本案中马某的劳动合同应在其哺乳期结束后才能终止。但该公司却在马某产假期间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所以,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马某的诉求,判定公司应支付马某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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