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杨某是某国有企业的保安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2月,因杨某在工作时睡觉,企业按相关规定考核其为“不合格”,并通知了他。随后,企业根据规定将杨某列为待岗人员,并安排他参加培训和复岗考试。但杨某对考核结果不认可,称睡觉是经领导同意的,因此他拒绝培训和考试。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保安员岗位和补发工资差额6000元。
经查,企业的相关管理办法均经合法程序出台并公示,内容合法。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做出待岗培训、复岗考试的安排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考核系企业管理权及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安排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待岗培训、参加复岗考试,并无不妥。而杨某主张的其睡觉行为属领导同意后的行为,该主张与保安员保障安全的岗位职责要求不相符。
员工无正当理由不认可考核结果、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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