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赵某从2006年起在某研究院担任司炉工,每年采暖季工作,结束后离开,次年再返岗,持续至2021年。期间,双方每年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赵某接受研究院的考勤管理和制度约束,研究院提供劳动工具并支付报酬。2021年采暖季,赵某月薪3500元。
现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研究院则主张赵某申请已过时效,应驳回。本案关键在于赵某与研究院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及赵某仲裁请求的时效问题。赵某在研究院工作期间,接受其管理和支配,并获得报酬,因此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尽管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实质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所得为劳动报酬。赵某对于待遇的仲裁申请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提出有效。因此,研究院需支付赵某离职前最后一次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