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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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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于2019年7月入职某工厂,同年9月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未约定补偿金数额。某工厂主张孟某某不属于竞业禁止范围,协议无效。孟某某起诉要求某工厂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及其他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但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孟某某要求的补偿金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竞业禁止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某工厂要求解除协议,孟某某无异议。因协议履行未届满,某工厂要求解除应予确认,但仍需支付已履行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的典型情形。竞业限制旨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但实质上也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因此,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放弃竞业限制。及时解除有助于劳动者恢复择业权。解除方式应确保劳动者知悉。


本案中,某工厂在二审中提出解除协议,孟某某无异议,因此协议得以提前解除。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协议解除情况、对劳动者的影响,酌定某工厂支付孟某某相应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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