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王某与某休闲用品公司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放弃社保参保。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王某因未缴社保和未付加班费于2019年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指令公司限期为王某补缴社保。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某休闲用品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书面承诺不参加社保并承担相应后果。后王某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补缴社保,导致公司被责令补缴并支付滞纳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款项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旨在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保障劳动者权益。案涉款项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职工承担。因此,公司请求王某承担50%的案涉款项无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王某的案件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职工不能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此行为违法。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规避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行为既不利于国家法律规定执行,也损害职工权益,不应支持。行政部门处罚后,用人单位不得将处罚后果转嫁职工,否则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