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徐某于2019年注册成为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的网约配送员,并在线签订《网约配送协议》。协议规定徐某自主选择接受服务订单并按单结算服务费。公司未对徐某接单时间设限,徐某每周上线接单天数和时长不等,通过抢单获得配送机会。若出现配送问题,平台会按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2020年,徐某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平台拒绝后,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徐某在某科技公司平台注册为网约配送员,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资格。但徐某工作时间及工作量自主决定,平台管理程度较弱。虽然徐某依赖平台获得收入,但公司未将其纳入组织体系管理。因此,双方关系不足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对徐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等请求不予支持。对这个案件,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