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20年刘某与某信息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车辆管理协议》,协议约定了合作内容与运输服务费。刘某需通过公司平台接受派单并完成运输任务,某信息公司支付服务费和奖励金。一年后,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刘某认为构成劳动关系应获经济补偿,而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刘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虽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协议》表明为合作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及用工事实,双方关系实为劳动关系。刘某需遵守公司规定,通过平台接单并接受管理,其收入稳定且业务属公司经营范围,体现了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因此,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实质为劳动关系解除,故刘某要求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看出,此类模式下。平台企业并非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务。而是通过对劳动者进行组织和管理。使他们按照一定模式和标准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因此,其应当作为用工主体或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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