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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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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入职S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翁某在生产岗位担任管理职务并签订《保密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翁某承诺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己使用或披露给第三方让他人使用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到与S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S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向翁某支付经济补偿如翁某违反承诺,应向S公司支付违约金。之后,翁某多次向S公司提供“在家待业证明”S公司按约定每月支付补偿金。后S公司发现翁某有在Q公司工作的行为且Q公司与S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随即停止支付补偿金。S公司以翁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翁某支付违约金并返还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S公司的仲裁请求。翁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翁某离职前系S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与S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遵守<保密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但翁某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违反上述协议约定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翁某支付S公司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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