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刘某入职J公司。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担任J公司培训学校负责人。一年后,J公司决定调刘某至Z公司担任运营部长。后J公司以刘某拒绝岗位调整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关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J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中,J公司在未与刘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刘某调整至Z公司工作,变更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J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与Z公司存在关联。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J公司对刘某调岗不具有合法、合理性。J公司以刘某拒绝调岗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判决J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