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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个体工商户也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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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王某进入A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A超市对王某进行考勤,并按月发放工资。A超市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就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A超市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系适格的用人单位。王某是A超市收银员,从事的工作系A超市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A超市的安排、管理,A超市亦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A超市自用工之日起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A超市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王某请求A超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A超市支付王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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