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A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王某进入A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A超市对王某进行考勤,并按月发放工资。A超市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就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A超市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系适格的用人单位。王某是A超市收银员,从事的工作系A超市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A超市的安排、管理,A超市亦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A超市自用工之日起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A超市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王某请求A超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A超市支付王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