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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