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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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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承担甘肃省 "雨露计划"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省级示范基地实行省、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管理和指导,市县培训基地由所在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三条 培训基地分两级认定,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认定省级示范基地;市县培训基地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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