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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答复主要涉及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的纠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情况,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
具体到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的问题,有证据显示最高法院提出了六个答复和观点,这可能表明在处理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的争议时,除了养老保险费外,还包括了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内容。然而,这些答复和观点的具体内容在我搜索到的资料中并未详细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有证据提到补缴社保不受2年时效限制,这一点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有所不同,显示了在特定情况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特殊考虑。同时,也有意见指出补缴社保、公积金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这进一步强调了此类争议应通过行政途径而非司法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答复主要强调了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时,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且此类争议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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