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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带薪年休假”,应该怎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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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是A公司员工,2019年起其一直在B公司工作,其自B公司离职后,于2021年10月15日入职A公司,2022年12月31日从A公司离职。在职期间张女士欲请休年假,但被告知其入职本公司工作不满一年,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本公司无效,只有工作满一年之后才能享受年休假。张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其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045.97元。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张女士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045.9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张女士提交的社保缴费信息、劳动合同、个税缴费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入职A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故自其入职A公司之日起,每年应当享受5天的年休假。A公司主张张女士入职其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享受年假待遇,但排除劳动者年休假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规定应属无效,对劳动者不产生拘束力,对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等,排除劳动者休息休假或获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权利,如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则应依法核算应休年假的天数,并足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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