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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管理,保证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所外执行,是指对已经决定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未送劳动教养场所之前,经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在非劳动教养场所,由公安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所外执行,是指对已经决定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未送劳动教养场所之前,经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在非劳动教养场所,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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