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通常来说一个月要付一次工资,但是公司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还没有结算工资,就成了拖欠工资。例如:现在是3月份,如果还没有付1月份的工资就算拖欠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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