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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农民工李某等四人诉被告永兴县某装饰公司、某宾馆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官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原告李某等四人赢回被告所欠工程尾 款12万元。
2010年12月,被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某宾馆签订了永兴县某宾馆装饰工程合同。随后被告永兴某装饰公司的管理人员徐某又将工程口头全部包工给原告等人。被告永兴县某宾馆按合同约定陆续付款30多万元给了被告永兴县某装饰公司,因被告永兴某装饰公司有一些合同内的工程没有做,被告永兴县某宾馆就将这些工程让其他人做了,并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永兴县某宾馆与被告永兴县某装饰公司至今没有就永兴县某宾馆装饰工程进行结算。2011年5月10日被告永兴某装饰公司经理冷某通过与原告等人进行结算并出具了证明,原告等人多次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未果。无奈之下,李某等人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永兴某装饰公司在履行与被告永兴县某宾馆装饰工程合同过程中,其管理人员徐某口头将工程全部包工给原告等人,原告等人与被告永兴某装饰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该项目的各项工程,而且双方进行了结算,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遂依法判决永兴县某装饰公司、某宾馆连带偿还李某等四人所欠工程尾款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