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律师咨询,劳动争议律师,南京劳动仲裁咨询律师,南京劳动律师服务平台
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

竞业禁止规定

文字缩放:[大][中][小] 类别:劳动合同     浏览次数:860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在员工离职后,公司须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公司只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条款,而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此种竞业禁止规定是无效的。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13160078589
扫码联系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