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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辞职,公司申请的落户指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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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入职某保险公司时,为获得北京户口签订了《五年服务承诺协议》,市人力社保局出具《接收函》载明:该生须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后办理落户手续。邹某工作一年半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邹某支付补偿金50万元。
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约履行申请手续,为邹某取得进京落户指标,后因邹某未连续工作三年而无法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进京指标系稀缺资源,邹某明知协议约定五年服务期,其提前离职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为其办理户口落户指标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成本支出,并对未来人才引进造成一定损失,因此判决邹某向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
对此,昌平法院作出提示,用人单位的特定投入应得到保护,劳动者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应损失,因此劳动者应当按照承诺向用人单位赔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服务期仅限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则劳动者不受服务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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