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职工赵某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一直以工伤为由未向被告提供劳动,该公司书面告知赵某返岗上班,赵某仍以其工伤需要治疗为由请假,在未获批假的情况下仍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驳回其请求后,赵某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审理查明,赵某发生工伤后,公司一直按照规定为其缴纳保险并安排了较长的停工留薪期且在期满后仍向原告发放工资,已尽到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原告自发生工伤后已达一年没有向被告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对原告进行管理并予以辞退,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劳动者连续旷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相应补偿赔偿。